2025年4月11日,國際海事組織(IMO)在倫敦舉行的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 83)會議上,正式批準了《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MARPOL)附件六修正案草案。該修正案草案的通過,標誌著全球航運業邁向凈零排放目標的歷史性轉折,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綠色航運奠定了堅實的政策基礎。
(圖片來源: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全球航運業每年運輸約90%的國際貿易貨物,但其碳排放占全球總量的3%,相當於德國全國的年排放量。若按當前趨勢,到2050年航運碳排放可能增長至全球總量的17%。IMO此次協議直接回應了《巴黎協定》1.5℃溫控目標,填補了跨國行業減排的制度空白。
協議核心機制:“雙軌制”驅動碳中和
1. 強制性燃料標準
新規要求,總噸位超過5000噸的大型遠洋船舶(占全球海運碳排放的85%)必須逐年降低燃料的溫室氣體強度,最終實現2050年凈零目標。
2. 碳定價機制
首次引入全球航運碳稅,對超標排放船舶征收費用,收入將註入“國際海事組織凈零基金”,主要用於:
- 獎勵低排放船舶;
- 支持發展中國家的創新、研究、基礎設施和公正轉型倡議;
- 為支持 IMO GHG 戰略的培訓、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提供資金;
- 減輕對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等脆弱國家的負面影響。
實施時間表與過渡期安排
- 2025年10月:修正案提交IMO會議審議;
- 2027年生效:設兩年過渡期,供企業調整運營模式、投資新技術;
- 2030年關鍵節點:要求航運能源中5%-10%來自零碳燃料,為2050年目標奠定基礎。
爭議與挑戰:利益博弈下的平衡難題
盡管大多數國家支持這一措施,但在投票中也存在明顯分歧。
該協議在4月11日舉行的投票中,以63票贊成、16票反對獲得通過,中國投下贊成票。部分國家擔心嚴格的減排標準和高昂的罰款將影響其傳統燃料產業和國家經濟利益。
值得註意的是,美國退出了在倫敦舉行的國際海事組織氣候談判,敦促其他國家也這樣做,並威脅要對美國船只收取的任何費用采取“對等措施”。
執行難點 :
- 技術可行性:零碳燃料規模化應用尚需突破安全性與成本瓶頸;
- 監管復雜性:跨國船舶需協調多國法律,IMO需建立統一監測與核查系統;
- 公平性問題:如何確保發展中國家不因成本增加而喪失貿易優勢。
行業影響:重構全球航運價值鏈
1. 成本與競爭力重塑
碳稅將推高航運成本,短期或導致運費上漲5%-10%。長期看,率先采用清潔能源的企業將占據市場先機。
2. 投資風向標
- 替代燃料基礎設施:綠色氨加註站、氫能儲運網絡成投資熱點;
- 數字化工具:電子記錄簿、碳排放監測系統需求激增。
3. ESG戰略升級
航運企業需將減排納入ESG披露核心指標,並探索碳信用交易、綠色債券等融資工具。
航運業的“新航海時代”
IMO此次批準的凈零排放框架是國際社會在應對氣候變化、推動可持續發展道路上邁出的重要一步。作為全球航運業的“調控器”,IMO不僅通過科學設定減排標準與經濟激勵機制,敦促行業進行綠色技術革新,還為各國政府提供了借鑒和合作的平臺。雖然在實施過程中仍面臨技術、經濟與國際協調等多重挑戰,但這一措施無疑將推動全球航運業實現前所未有的轉型,為全球減碳目標和生態文明建設註入持續動力。
作者:Qinger